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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官难!咸阳女子被住建局保安暴力踩脚制服,保安仅行政拘留,是否太轻!

近日,网上盛传一则女子被3名保安踩脚下制服的视频,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需要3名壮汉联合制服一女人?从视频中可见,女子在地上不停的挣扎,但三男子一个控制女子的上半身,另外两个一人一只脚紧紧踩住女子试图反抗的双脚,女子虽不时挣脱出来的脚,但瞬间又被踩住。后在周围群众的纷纷指责下,女子才被放开。

 

 

视频在网络上传开后,引起广泛热议,并迅速冲上热搜,引发当地警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介入处理。9月27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作出了警情通报:

 

关于网曝“女子被住建局保安踩在脚下”事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2023年9月25日上午,陶某某(女)前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问题时,与该局保安员发生肢体冲突。保安员朱某某等人在处置该事件时方法简单粗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娄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违法行为人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同时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相关保安公司加强保安员业务能力培训和管理,依法依规履行保安员职责。

 

 

进一步梳理案件脉络,住建局的说法是,原来,该女子多次来相关部门反映房产方面诉求,并曾在大厦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闹”过几次与保安发生争执,还伤过保安,派出所也处理过,25日,女子再此因为此事欲进入大厦但不知她要找哪位领导,又与保安发生争执,保安只是将其临时管控。

 

不论如何,从视频看,保安的行为明显过激了,此种操作,已经不再是阻止他人,而是控制他人人身自由,这不在保安的权限范畴内。所谓“临时管控”,保安可以报警处理,由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但保安室没有这方面的权利的。更何况,政府办公场所不让老百姓进入反映问题,于情、于理、于法、于党规都说不过去。

 

分析开来,本案可以从多个角度看:

 

1. 一方面,住建局的行政处理能力确实有待提高。女子多次来反映诉求,竟迟迟未得到解决,作为普通老百姓,寄希望于政府领导,是情有可原的,住建局没有合理的后续处理制度,实在不妥。

 

2. 另一方面,保安的职责应当限于工作场所内,在大门口阻止百姓进入,且采取强制手段,也不恰当,置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何在!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这些群众对于某些政府机关的“衙门作风”再一次表现了出来,备受批评理所应当。

 

3. 最后,当事女子也应当适当反思自己的行为正确性、可行性、效率性,在屡次受挫后,其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渠道如委托律师行政诉讼等达到自己的诉求,而不是一味重复自己的“错误”渠道。

 

警方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仅处以行政拘留,有网友质疑是否处罚太轻。事实上,从案件本身的情况来看,警方的处理还是非常合乎处罚规定的,因为涉事女子应该没有受到太大的身体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之所以不涉及犯罪,是因为故意伤害罪,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方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造成6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从视频来看,保安仅仅是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但正常不会造成女士受到轻伤伤害,所以仅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轻伤伤害标准,可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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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见官难!咸阳女子被住建局保安暴力踩脚制服,保安仅行政拘留,是否太轻!

近日,网上盛传一则女子被3名保安踩脚下制服的视频,到底是什么样的一个情况,需要3名壮汉联合制服一女人?从视频中可见,女子在地上不停的挣扎,但三男子一个控制女子的上半身,另外两个一人一只脚紧紧踩住女子试图反抗的双脚,女子虽不时挣脱出来的脚,但瞬间又被踩住。后在周围群众的纷纷指责下,女子才被放开。

 

 

视频在网络上传开后,引起广泛热议,并迅速冲上热搜,引发当地警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介入处理。9月27日,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作出了警情通报:

 

关于网曝“女子被住建局保安踩在脚下”事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开展调查。

 

经查:2023年9月25日上午,陶某某(女)前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问题时,与该局保安员发生肢体冲突。保安员朱某某等人在处置该事件时方法简单粗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娄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违法行为人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同时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相关保安公司加强保安员业务能力培训和管理,依法依规履行保安员职责。

 

 

进一步梳理案件脉络,住建局的说法是,原来,该女子多次来相关部门反映房产方面诉求,并曾在大厦不动产登记中心大厅“闹”过几次与保安发生争执,还伤过保安,派出所也处理过,25日,女子再此因为此事欲进入大厦但不知她要找哪位领导,又与保安发生争执,保安只是将其临时管控。

 

不论如何,从视频看,保安的行为明显过激了,此种操作,已经不再是阻止他人,而是控制他人人身自由,这不在保安的权限范畴内。所谓“临时管控”,保安可以报警处理,由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但保安室没有这方面的权利的。更何况,政府办公场所不让老百姓进入反映问题,于情、于理、于法、于党规都说不过去。

 

分析开来,本案可以从多个角度看:

 

1. 一方面,住建局的行政处理能力确实有待提高。女子多次来反映诉求,竟迟迟未得到解决,作为普通老百姓,寄希望于政府领导,是情有可原的,住建局没有合理的后续处理制度,实在不妥。

 

2. 另一方面,保安的职责应当限于工作场所内,在大门口阻止百姓进入,且采取强制手段,也不恰当,置行政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何在!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这些群众对于某些政府机关的“衙门作风”再一次表现了出来,备受批评理所应当。

 

3. 最后,当事女子也应当适当反思自己的行为正确性、可行性、效率性,在屡次受挫后,其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渠道如委托律师行政诉讼等达到自己的诉求,而不是一味重复自己的“错误”渠道。

 

警方将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他人,仅处以行政拘留,有网友质疑是否处罚太轻。事实上,从案件本身的情况来看,警方的处理还是非常合乎处罚规定的,因为涉事女子应该没有受到太大的身体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之所以不涉及犯罪,是因为故意伤害罪,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方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造成6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从视频来看,保安仅仅是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但正常不会造成女士受到轻伤伤害,所以仅行政拘留,符合法律规定。轻伤伤害标准,可参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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