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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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小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120,635元(包括维修费110,635元、贬值损失1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6,000元(按每日100元自2024年9月23日起暂计至起诉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11月购买一辆奔驰轿车,2024年9月将车辆借给被告使用。同月22日,被告驾驶该车在东莞市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车辆维修费用为110,635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小张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庭审中,法院注意到被告曾申请追加车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原告以事故后被告弃车逃逸导致保险拒赔为由不予同意。
法院查明
原告小李系粤Sxxx7号奔驰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2024年9月22日,被告小张驾驶该车行驶至东莞市长安镇某路段时,车辆失控与护栏发生碰撞后冲入对向车道,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辆轿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四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张弃车逃逸,当日被交警抓获。经认定,小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存在逃逸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事车辆需更换零件22项价值103,285元,修理项目8项价值7,350元,合计维修费用110,635元。另查明,事故车辆至今未实际维修。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李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10,635元;
二、限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李支付替代性交通工具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2.7元,由原告负担290.7元,被告负担2,542元。
律师点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被告小张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未遵守操作规范并弃车逃逸,其过错行为与车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维修费用,法院依据专业评估报告认定的110,635元予以支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
对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法院酌情支持30日共计3,000元,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适用原则。至于车辆贬值损失,因车辆尚未实际维修且缺乏专业鉴定,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损害填平原则。本案提醒公众,借用他人车辆需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处理,逃避责任不仅可能导致保险拒赔,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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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小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120,635元(包括维修费110,635元、贬值损失1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6,000元(按每日100元自2024年9月23日起暂计至起诉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11月购买一辆奔驰轿车,2024年9月将车辆借给被告使用。同月22日,被告驾驶该车在东莞市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车辆维修费用为110,635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小张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
庭审中,法院注意到被告曾申请追加车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原告以事故后被告弃车逃逸导致保险拒赔为由不予同意。
法院查明
原告小李系粤Sxxx7号奔驰小型轿车的所有权人。2024年9月22日,被告小张驾驶该车行驶至东莞市长安镇某路段时,车辆失控与护栏发生碰撞后冲入对向车道,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辆轿车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四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小张弃车逃逸,当日被交警抓获。经认定,小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存在逃逸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事车辆需更换零件22项价值103,285元,修理项目8项价值7,350元,合计维修费用110,635元。另查明,事故车辆至今未实际维修。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李赔偿车辆维修费用110,635元;
二、限被告小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李支付替代性交通工具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2.7元,由原告负担290.7元,被告负担2,542元。
律师点评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本案中,被告小张作为车辆实际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未遵守操作规范并弃车逃逸,其过错行为与车辆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维修费用,法院依据专业评估报告认定的110,635元予以支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
对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法院酌情支持30日共计3,000元,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适用原则。至于车辆贬值损失,因车辆尚未实际维修且缺乏专业鉴定,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损害填平原则。本案提醒公众,借用他人车辆需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处理,逃避责任不仅可能导致保险拒赔,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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