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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未来祖国建设和发展的生力军。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为天理所不容,必须严惩。
事实上,我国《刑法》在保护对未成年人性相关的犯罪上,力度并不低。《刑法》规定有强奸罪、猥亵罪,其中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是从重的,如:
《刑法》236条就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进一步打击,并相关的保障措施。
一 、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
《解释》第1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2)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3)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4)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5)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6)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上述第(1)项、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 、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2条规定,强奸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2)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3)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4)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5)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6)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7)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8)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 、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解释》第5条,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
(1)长期发生性关系的;(2)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3)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4)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
《解释》第7条规定,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③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2)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3)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解释》第8条规定,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④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1)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2)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3)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4)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五 、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 第9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237条、第365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 、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
《解释》第1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目前,《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5月25日对社会公布,并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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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未来祖国建设和发展的生力军。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将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为天理所不容,必须严惩。
事实上,我国《刑法》在保护对未成年人性相关的犯罪上,力度并不低。《刑法》规定有强奸罪、猥亵罪,其中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惩罚力度是从重的,如:
《刑法》236条就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解释》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进一步打击,并相关的保障措施。
一 、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
《解释》第1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2)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3)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4)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5)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6)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上述第(1)项、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 、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解释》第2条规定,强奸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1)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1)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2)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3)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4)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5)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6)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7)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8)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 、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解释》第5条,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
(1)长期发生性关系的;(2)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3)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4)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
《解释》第7条规定,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③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2)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3)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解释》第8条规定,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④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1)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2)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3)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4)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五 、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 第9条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237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237条、第365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 、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
《解释》第1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目前,《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5月25日对社会公布,并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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