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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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深社保征受告字不予受理决定书”;2、责成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失业人员离职原因信息变更业务”,并为原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0月4日入职第三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关系终止。原告于2023年10月4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第三人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向被告申请失业保险金时,被告以第三人登记的离职原因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被告于同年3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认为,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条件,被告应依法受理并发放失业保险金。
被告辩称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辩称,原告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焦点
原告陈某于2010年10月4日入职第三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日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23年10月4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第三人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因第三人登记的离职原因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被告不予受理。原告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后,被告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本案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同意为原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原告据此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律师点评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明确:“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本案中,我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7号)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原告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单位未足额缴费无法领取养老金,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被告应依法予以办理。最终经法院协调,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纠错、司法调解化解纠纷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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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深社保征受告字不予受理决定书”;2、责成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失业人员离职原因信息变更业务”,并为原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10月4日入职第三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关系终止。原告于2023年10月4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第三人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向被告申请失业保险金时,被告以第三人登记的离职原因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提交信息变更申请,被告于同年3月18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认为,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条件,被告应依法受理并发放失业保险金。
被告辩称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辩称,原告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情形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案焦点
原告陈某于2010年10月4日入职第三人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日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23年10月4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第三人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申请失业保险金时,因第三人登记的离职原因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被告不予受理。原告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后,被告仍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本案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同意为原告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发放失业保险金。原告据此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律师点评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明确:“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本案中,我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7号)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原告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单位未足额缴费无法领取养老金,且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被告应依法予以办理。最终经法院协调,被告同意为原告办理相关手续,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纠错、司法调解化解纠纷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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