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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王某向其返还不当得利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2月11日,张某带李某至其朋友王某经营的粮油店。李某因办理出国手续需填写工作单位,随手拍摄了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照片。王某得知后不同意李某使用其店铺名称,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作为“押金”,以确保其不会使用该营业执照。李某无奈于当日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3万元。后李某并未使用该营业执照,亦未对王某造成任何损失,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均被拒绝。李某认为二被告收取该款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未到庭应诉,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已于2023年12月13日将3万元转付王某。王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李某与张某系朋友。2023年12月11日,张某带李某至王某经营的粮油店。李某因办理出国手续拍摄了店内营业执照照片。王某以“防止李某使用其店铺信息”为由,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押金。李某于当日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3万元,张某随后将该款转付王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多次向张某表示其未使用营业执照、未造成损失,并要求返还押金。王某在聊天中称:“3万元只是一个保障……我可以转给你,但需李某本人来写协议书,你作担保。”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王某以“保障李某不使用其营业执照”为由收取3万元,但李某并未实际使用该执照,也未对王某造成损失。王某收取该款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张某虽经手款项,但无占有和使用行为,且已及时转付王某,故不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结合聊天记录与转账事实,认定王某收取押金无合法依据,判决其返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类似“押金”“保证金”等名目的收款,若无法定或约定依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及时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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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王某向其返还不当得利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2月11日,张某带李某至其朋友王某经营的粮油店。李某因办理出国手续需填写工作单位,随手拍摄了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照片。王某得知后不同意李某使用其店铺名称,并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作为“押金”,以确保其不会使用该营业执照。李某无奈于当日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3万元。后李某并未使用该营业执照,亦未对王某造成任何损失,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该笔款项均被拒绝。李某认为二被告收取该款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某未到庭应诉,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已于2023年12月13日将3万元转付王某。王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李某与张某系朋友。2023年12月11日,张某带李某至王某经营的粮油店。李某因办理出国手续拍摄了店内营业执照照片。王某以“防止李某使用其店铺信息”为由,要求李某支付3万元押金。李某于当日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3万元,张某随后将该款转付王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多次向张某表示其未使用营业执照、未造成损失,并要求返还押金。王某在聊天中称:“3万元只是一个保障……我可以转给你,但需李某本人来写协议书,你作担保。”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王某以“保障李某不使用其营业执照”为由收取3万元,但李某并未实际使用该执照,也未对王某造成损失。王某收取该款缺乏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张某虽经手款项,但无占有和使用行为,且已及时转付王某,故不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结合聊天记录与转账事实,认定王某收取押金无合法依据,判决其返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在日常生活中,类似“押金”“保证金”等名目的收款,若无法定或约定依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及时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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