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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调岗后以“旷工”解雇,是否违法?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谢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万余元;2、支付2022年5月扣减工资3989元;3、支付2017年至2022年期间工作日延长加班工资96万余元;4、支付2020年至2022年休息日加班工资1.3万余元;5、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8万余元;6、支付2022年第一、二季度绩效工资7.8万余元;7、补缴2010年至2022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赔偿税务损失;8、提供年金缴费凭证及查询方式;9、支付律师费2万元。

事实与理由:谢某于2010年5月11日入职华某公司,担任经济与财富管理部综合服务主管。2022年5月17日,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面通知将其调往广州市工作,谢某未予接受。5月26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谢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并拖欠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等,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华某公司辩称,因业务需要调整谢某工作岗位,其拒不报到属旷工,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绩效工资,不存在加班事实,谢某休假已安排,年休假已休完,其余请求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委查明

谢某于2010年5月11日入职,最后一份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2900元+司龄工资1000元”。2022年5月17日,公司通知将其调往广州市工作,谢某未同意亦未报到。5月26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关于加班工资,谢某主张每晚7点半后加班做数据统计,但考勤记录显示其下班打卡时间多在18:00前,未能证明公司安排加班,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关于绩效工资,公司已于2022年5月31日支付2022年第一、二季度绩效工资65370元,谢某主张该款为2021年度绩效,但未举证,故不予采信;3、关于解除行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未征得同意,谢某拒绝报到不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4、关于2022年5月工资,扣除期间谢某不属于旷工,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3989元;5、关于年休假,谢某2022年已休1天,还应享有5天,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858.51元。

其余关于补缴社保、公积金、年金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一、公司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0431.5元;

二、公司支付2022年5月工资差额3989元;

三、公司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858.51元;

四、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谢某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尤其是工作地点等重大事项,应征得劳动者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公司未与谢某协商一致,单方面将其工作地点由深圳调整至广州,谢某有权拒绝。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依法支持赔偿金请求,于法有据。

此外,关于加班工资、年休假等请求,仲裁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规定作出认定,体现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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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公司单方调岗后以“旷工”解雇,是否违法?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谢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万余元;2、支付2022年5月扣减工资3989元;3、支付2017年至2022年期间工作日延长加班工资96万余元;4、支付2020年至2022年休息日加班工资1.3万余元;5、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8万余元;6、支付2022年第一、二季度绩效工资7.8万余元;7、补缴2010年至2022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赔偿税务损失;8、提供年金缴费凭证及查询方式;9、支付律师费2万元。

事实与理由:谢某于2010年5月11日入职华某公司,担任经济与财富管理部综合服务主管。2022年5月17日,公司未经其同意单方面通知将其调往广州市工作,谢某未予接受。5月26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谢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并拖欠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等,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华某公司辩称,因业务需要调整谢某工作岗位,其拒不报到属旷工,公司系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绩效工资,不存在加班事实,谢某休假已安排,年休假已休完,其余请求缺乏依据,请求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委查明

谢某于2010年5月11日入职,最后一份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2900元+司龄工资1000元”。2022年5月17日,公司通知将其调往广州市工作,谢某未同意亦未报到。5月26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关于加班工资,谢某主张每晚7点半后加班做数据统计,但考勤记录显示其下班打卡时间多在18:00前,未能证明公司安排加班,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关于绩效工资,公司已于2022年5月31日支付2022年第一、二季度绩效工资65370元,谢某主张该款为2021年度绩效,但未举证,故不予采信;3、关于解除行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未征得同意,谢某拒绝报到不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4、关于2022年5月工资,扣除期间谢某不属于旷工,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3989元;5、关于年休假,谢某2022年已休1天,还应享有5天,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858.51元。

其余关于补缴社保、公积金、年金等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一、公司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90431.5元;

二、公司支付2022年5月工资差额3989元;

三、公司支付202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0858.51元;

四、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谢某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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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尤其是工作地点等重大事项,应征得劳动者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公司未与谢某协商一致,单方面将其工作地点由深圳调整至广州,谢某有权拒绝。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仲裁委依法支持赔偿金请求,于法有据。

此外,关于加班工资、年休假等请求,仲裁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规定作出认定,体现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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