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23129291
【案情介绍】
原告:老王,90后江西小伙,深圳打工族
被告:老吴,老王前同事,自称“外贸大佬”
第三人:老周,躺枪的IT男,从头到尾不知情
2022年10月,被告老吴突然在微信上找原告老王,跟他声情并茂的介绍他手里的“好资源”,老吴对老王说“兄弟!我和朋友老周在做双十一彩妆批发,一个月稳赚几十万!你只要出三分之一本钱,躺着分钱就行”,随即还发来一份《商业项目投资合作合同》和第三人老周的身份证照片(后证实是伪造证件)。
原告老王凭借着对以前熟人的信任和“赚大钱”的梦想,于是果断“出手”,先后给被告老吴转账50余万。
2023年2月,原告老王从江西冲到深圳找被告老吴要钱,却发现,第三人老周根本不认识被告老吴,原告老王当即懵了,回头一看,发现合同漏洞百出,吓得原告老王赶紧联系被告老吴拿回本金,结果被告老吴就此消失....
【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评析】叉案
1.民刑交叉案件的“分水岭”:刑事诈骗的核心特征-->无真实交易意图民事欺诈的核心特征-->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评判研究,认为本案件的性质构成诈骗,并向公安报案,起初公安机关并未受理,于是本案律师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但一直积极与公安和法院联系,并未放弃走刑事案件的途径,最后成功让法院移送犯罪线索,最终检察院批准逮捕,让被告承担刑事责任。件的“分水岭”:
2. 合伙合同效力认定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差异构成本案的“破局点”:
《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需具备“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要件,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财产处分实际发生、对方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本案中伪造合同/订单/海关事件、虚构合伙主体(且第三人不知情)、无实际经营证据(海关税单、出口记录均缺失)以及原告29次转账共计55.8万元(财产处分实际发生)、资金进入私人账户未用于经营(非法占有)。
【律师提醒】
合伙避坑“三必查”
1.查人:通过“天眼查”或者“企查查”等检索软件检索合作伙伴涉诉/失信记录
2.查证:要求面签合同+核对身份证原件
3.查账:设立共管账户,拒绝私人账户转账
做到“三个不”
1.不独信,不单独听对方单方说辞;
2.不转账,不转至私人账户;
3.不模糊,不接受口头约定分红比
【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第3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4.最高法指导案例113号:以合伙经营为名骗取投资款,无真实经营意图且伪造凭证的,构成诈骗罪。
5.《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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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老王,90后江西小伙,深圳打工族
被告:老吴,老王前同事,自称“外贸大佬”
第三人:老周,躺枪的IT男,从头到尾不知情
2022年10月,被告老吴突然在微信上找原告老王,跟他声情并茂的介绍他手里的“好资源”,老吴对老王说“兄弟!我和朋友老周在做双十一彩妆批发,一个月稳赚几十万!你只要出三分之一本钱,躺着分钱就行”,随即还发来一份《商业项目投资合作合同》和第三人老周的身份证照片(后证实是伪造证件)。
原告老王凭借着对以前熟人的信任和“赚大钱”的梦想,于是果断“出手”,先后给被告老吴转账50余万。
2023年2月,原告老王从江西冲到深圳找被告老吴要钱,却发现,第三人老周根本不认识被告老吴,原告老王当即懵了,回头一看,发现合同漏洞百出,吓得原告老王赶紧联系被告老吴拿回本金,结果被告老吴就此消失....
【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律师评析】叉案
1.民刑交叉案件的“分水岭”:刑事诈骗的核心特征-->无真实交易意图民事欺诈的核心特征-->存在基础法律关系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评判研究,认为本案件的性质构成诈骗,并向公安报案,起初公安机关并未受理,于是本案律师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但一直积极与公安和法院联系,并未放弃走刑事案件的途径,最后成功让法院移送犯罪线索,最终检察院批准逮捕,让被告承担刑事责任。件的“分水岭”:
2. 合伙合同效力认定与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差异构成本案的“破局点”:
《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需具备“共同事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要件,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财产处分实际发生、对方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本案中伪造合同/订单/海关事件、虚构合伙主体(且第三人不知情)、无实际经营证据(海关税单、出口记录均缺失)以及原告29次转账共计55.8万元(财产处分实际发生)、资金进入私人账户未用于经营(非法占有)。
【律师提醒】
合伙避坑“三必查”
1.查人:通过“天眼查”或者“企查查”等检索软件检索合作伙伴涉诉/失信记录
2.查证:要求面签合同+核对身份证原件
3.查账:设立共管账户,拒绝私人账户转账
做到“三个不”
1.不独信,不单独听对方单方说辞;
2.不转账,不转至私人账户;
3.不模糊,不接受口头约定分红比
【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第3项: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3.《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定义):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4.最高法指导案例113号:以合伙经营为名骗取投资款,无真实经营意图且伪造凭证的,构成诈骗罪。
5.《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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