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23129291

  • 首页
  •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法律顾问

    人身侵权

    财产纠纷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 服务保障

    质量保障

    后勤保障

    保险保障

  • 律师团队
  •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荣誉证书

    公司文化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 法律学院

    成功案例

    法律知识

    法律新闻

    热点解读

首页  >  法律学院  >  成功案例

疫情隔离致过户僵局,法院如何判定?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5日,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后因疫情原因,被告以无法通关、需隔离等理由一再推迟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曾协调办理委托公证以推进交易,但未成功。2021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以更高价格挂牌出售,明显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应诉。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沟通中多次表示“房子过户是迟早的事,我也不会毁约”、“一通关我马上就过去”,并以疫情隔离政策、费用承担等问题为由拖延履行合同。被告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正式回应。

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疫情初期被告因通关困难情有可原,但其后在未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另行挂牌出售,属于违约行为。第三人同意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20年10月25日,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房屋总价,需支付的定金等具体金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合同备注中约定“卖方香港通关后必须第一时间过来配合买方办理手续”。

2020年至2021年间,第三人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催促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不通关没办法”等理由拖延。2021年11月22日,被告将涉案房屋在“贝壳”平台挂牌出售,价格高于原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审理中,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疫情管控解除后仍不履行过户义务,反而将房屋另行出售,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适用定金罚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合同未作约定,法院未予支持,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体现了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并实质毁约时,守约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尤其定金罚则的适用对遏制恶意违约具有警示作用。


成功案例

  • 疫情隔离致过户僵局,法院如何判定?
  • 公司单方调岗后以“旷工”解雇,是否违法?
  • 退休了,养老金领不了,失业金也泡汤?
  • 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难逃清算责任
  • 商业汇票支付≠现金到账

法律知识

  • 为知识付费还是被“割韭菜”?网红卖课乱象惹争议
  • 这项知识的重要性大过“语数英”!懂它的孩子,从小不吃亏!
  • “山寨”风潮下的法律边界:高价门票背后的知识产权迷雾
  • 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小知识
  • 送法进企业 护航促发展——大英法院走进企业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活动

法律新闻

  • 开展重大案件研讨会,深入剖析冯波案及其社会影响
  • 客户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116万 罚息高达5.7万
  • 关于(微-77728415)网络网投正规真人实体三合一靠谱平台
  • 万科员工自焚引爆裁员秘密 空头承诺引发悲剧
  • 深圳“遛娃”组织遍地开花 无准入门槛家长须谨慎选择

热点解读

  • 商务部公布2024年规章立法计划
  • 取件不收费的“菜鸟驿站”,到底靠什么盈利?内行人道出背后原因
  • 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开展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明查暗访
  • 俞敏洪:已要求河南新东方文旅全面停止直播并进行整顿
  • 离谱!第一家国企开发商破产

最新文章

  • 疫情隔离致过户僵局,法院如何判定?
  • 公司单方调岗后以“旷工”解雇,是否违法?
  • 退休了,养老金领不了,失业金也泡汤?
  • 股东恶意注销公司难逃清算责任
  • 商业汇票支付≠现金到账
  • 公司诡辩"劳务关系"拒签合同,员工获赔12万!
  • “被当老板”五年不知情!法院一纸判决撕破冒名登记画皮
  • 丈夫给“情人”发520红包?妻子一招追回全部转账!
  • 快递公司因调岗纠纷解雇15年老司机,三连败诉赔23万!
  • 合伙还是诈骗?

联系电话:13823129291

联系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03号大唐时代B栋12楼

首页

律师团队

成功案例

法律知识

法律新闻

热点解读

Copyright © 2011-2024 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咨询

电话:13823129291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回到顶部

首页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法律顾问 人身侵权 财产纠纷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合同纠纷 劳动争议

服务保障

律师团队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法律学院

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法律学院  >  成功案例

111疫情隔离致过户僵局,法院如何判定?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5日,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后因疫情原因,被告以无法通关、需隔离等理由一再推迟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曾协调办理委托公证以推进交易,但未成功。2021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以更高价格挂牌出售,明显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应诉。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沟通中多次表示“房子过户是迟早的事,我也不会毁约”、“一通关我马上就过去”,并以疫情隔离政策、费用承担等问题为由拖延履行合同。被告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正式回应。

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疫情初期被告因通关困难情有可原,但其后在未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另行挂牌出售,属于违约行为。第三人同意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20年10月25日,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房屋总价,需支付的定金等具体金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合同备注中约定“卖方香港通关后必须第一时间过来配合买方办理手续”。

2020年至2021年间,第三人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催促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不通关没办法”等理由拖延。2021年11月22日,被告将涉案房屋在“贝壳”平台挂牌出售,价格高于原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审理中,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疫情管控解除后仍不履行过户义务,反而将房屋另行出售,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适用定金罚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合同未作约定,法院未予支持,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体现了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并实质毁约时,守约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尤其定金罚则的适用对遏制恶意违约具有警示作用。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大道2203号大唐时代B栋12楼

Copyright © 2011-2024 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