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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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5日,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后因疫情原因,被告以无法通关、需隔离等理由一再推迟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曾协调办理委托公证以推进交易,但未成功。2021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以更高价格挂牌出售,明显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应诉。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沟通中多次表示“房子过户是迟早的事,我也不会毁约”、“一通关我马上就过去”,并以疫情隔离政策、费用承担等问题为由拖延履行合同。被告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正式回应。
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疫情初期被告因通关困难情有可原,但其后在未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另行挂牌出售,属于违约行为。第三人同意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20年10月25日,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房屋总价,需支付的定金等具体金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合同备注中约定“卖方香港通关后必须第一时间过来配合买方办理手续”。
2020年至2021年间,第三人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催促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不通关没办法”等理由拖延。2021年11月22日,被告将涉案房屋在“贝壳”平台挂牌出售,价格高于原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审理中,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疫情管控解除后仍不履行过户义务,反而将房屋另行出售,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适用定金罚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合同未作约定,法院未予支持,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体现了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并实质毁约时,守约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尤其定金罚则的适用对遏制恶意违约具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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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5日,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名下位于惠州市某小区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定金。后因疫情原因,被告以无法通关、需隔离等理由一再推迟办理过户手续。第三人曾协调办理委托公证以推进交易,但未成功。2021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已将涉案房屋以更高价格挂牌出售,明显构成违约。原告多次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出庭应诉。根据第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在沟通中多次表示“房子过户是迟早的事,我也不会毁约”、“一通关我马上就过去”,并以疫情隔离政策、费用承担等问题为由拖延履行合同。被告未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正式回应。
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答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疫情初期被告因通关困难情有可原,但其后在未解除原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另行挂牌出售,属于违约行为。第三人同意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2020年10月25日,原、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了房屋总价,需支付的定金等具体金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合同备注中约定“卖方香港通关后必须第一时间过来配合买方办理手续”。
2020年至2021年间,第三人多次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催促其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不通关没办法”等理由拖延。2021年11月22日,被告将涉案房屋在“贝壳”平台挂牌出售,价格高于原合同约定。原告为维权支付律师费。审理中,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在疫情管控解除后仍不履行过户义务,反而将房屋另行出售,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适用定金罚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合同未作约定,法院未予支持,亦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体现了在合同履行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并实质毁约时,守约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尤其定金罚则的适用对遏制恶意违约具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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