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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情人”发520红包?妻子一招追回全部转账!

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均使用化名,相似情节请勿对号入座。

 

原告诉称

林某(化名)向法院起诉称:

1.要求被告苏某(化名)返还不当得利款208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某与丈夫陈某(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陈某未经其同意,分4次向苏某转账共计2080元(单笔均为520元)。林某认为苏某与陈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该转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故要求返还。

 

被告辩称

苏某当庭承认收到2080元,表示愿意全额返还并承担诉讼费用。

第三人陈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1.婚姻关系:林某与陈某于2019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

2.转账事实:2023年3月22日,陈某向苏某转账4笔520元,合计2080元;

3.财产性质: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未获林某同意;

4.被告自认:苏某对收款无异议,但未举证收款合法性。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及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法院判决

1.苏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林某2080元;

2.案件受理费13元由苏某承担。(逾期履行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律师评析

1.“520”≠免死金牌: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常被认定为赠与,但夫妻单方处置大额共同财产无效!本案中4笔520元累计达2080元,已超出日常消费范畴。

2.小三认怂也违法:

即便苏某当庭同意退款,仍被法院认定不当得利——收钱那一刻就已违法,是否退钱不影响行为定性。

3.原配维权教科书:

林某的操作堪称典范:精准锁定转账记录、起诉对象直接收款方、主张法律依据明确。

警醒:夫妻一方发现可疑转账,应立即保全证据,主张返还无需先离婚!

法条延伸:《民法典》第153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外情引发的财物赠与,从源头即违法!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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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丈夫给“情人”发520红包?妻子一招追回全部转账!

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均使用化名,相似情节请勿对号入座。

 

原告诉称

林某(化名)向法院起诉称:

1.要求被告苏某(化名)返还不当得利款208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某与丈夫陈某(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陈某未经其同意,分4次向苏某转账共计2080元(单笔均为520元)。林某认为苏某与陈某存在不正当关系,该转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故要求返还。

 

被告辩称

苏某当庭承认收到2080元,表示愿意全额返还并承担诉讼费用。

第三人陈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1.婚姻关系:林某与陈某于2019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

2.转账事实:2023年3月22日,陈某向苏某转账4笔520元,合计2080元;

3.财产性质: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未获林某同意;

4.被告自认:苏某对收款无异议,但未举证收款合法性。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及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法院判决

1.苏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林某2080元;

2.案件受理费13元由苏某承担。(逾期履行将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律师评析

1.“520”≠免死金牌:特殊金额转账(如520、1314)常被认定为赠与,但夫妻单方处置大额共同财产无效!本案中4笔520元累计达2080元,已超出日常消费范畴。

2.小三认怂也违法:

即便苏某当庭同意退款,仍被法院认定不当得利——收钱那一刻就已违法,是否退钱不影响行为定性。

3.原配维权教科书:

林某的操作堪称典范:精准锁定转账记录、起诉对象直接收款方、主张法律依据明确。

警醒:夫妻一方发现可疑转账,应立即保全证据,主张返还无需先离婚!

法条延伸:《民法典》第153条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婚外情引发的财物赠与,从源头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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