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晖(龙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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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公司名称已简化处理。
原告诉称:
1.请求撤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2018年1月16日将其登记为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的变更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由市监局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更为某公司100%持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司法鉴定,变更登记材料中14处“陈某”签名均系伪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2020年发现后曾申请撤销登记,但因程序问题未能解决,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1.起诉超期:涉案登记行为发生于2018年1月,陈某2023年11月起诉已超5年法定时限;
2.程序合法:当时已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原件、签字材料等,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3.责任归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9条,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无实质审查义务。
第三人述称:
1.钟某(原股东):委托中介办理股权转让,收取1万元转让费,登记时提交了陈某身份证原件,其无过错。
2.邵某(原股东):未到庭,未陈述意见。
3.某公司:未到庭,未陈述意见。
法院查明
1.冒名事实成立:笔迹鉴定确认2018年变更文件中“陈某”签名均系伪造(某〔2023〕文鉴字第204号);陈某曾于2017年12月15日挂失涉案身份证(挂失回执佐证);钟某承认委托中介办理变更,未见过陈某本人。
2.程序问题不影响实体认定:陈某曾于2020年申请撤销登记,市监局作出撤销决定后因鉴定机构资质问题被另案判决撤销,本次诉讼提交了合法鉴定报告,未超起诉期限。
3.登记行为违法: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撤销情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市监局2018年1月16日将陈某登记为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行政行为;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监局承担。
行政法视角
登记机关审查义务边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9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但! 当虚假材料足以否定登记基础(如签名、身份证均系伪造),且当事人无真实意思表示时,法院仍应撤销登记(《行政许可法》第69条)。
本案胜诉关键:笔迹鉴定+身份证挂失记录形成证据链,证明冒名事实;
程序瑕疵补救:首次撤销登记被推翻后,重新鉴定并起诉未超期限(《行诉解释》第65条)。
警示意义:
“形式审查≠免责盾牌!”
登记机关虽无实质审查义务,但对肉眼可辨的瑕疵(如新旧身份证有效期明显不符)应提高注意义务。公民发现身份被冒用,需第一时间保留挂失凭证,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
注:本文分析基于裁判要旨提炼,不构成法律建议。个案需结合证据及时效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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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隐私,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公司名称已简化处理。
原告诉称:
1.请求撤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局”)2018年1月16日将其登记为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的变更登记;
2.本案诉讼费由市监局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变更为某公司100%持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司法鉴定,变更登记材料中14处“陈某”签名均系伪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2020年发现后曾申请撤销登记,但因程序问题未能解决,故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1.起诉超期:涉案登记行为发生于2018年1月,陈某2023年11月起诉已超5年法定时限;
2.程序合法:当时已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原件、签字材料等,符合形式审查要求;
3.责任归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9条,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无实质审查义务。
第三人述称:
1.钟某(原股东):委托中介办理股权转让,收取1万元转让费,登记时提交了陈某身份证原件,其无过错。
2.邵某(原股东):未到庭,未陈述意见。
3.某公司:未到庭,未陈述意见。
法院查明
1.冒名事实成立:笔迹鉴定确认2018年变更文件中“陈某”签名均系伪造(某〔2023〕文鉴字第204号);陈某曾于2017年12月15日挂失涉案身份证(挂失回执佐证);钟某承认委托中介办理变更,未见过陈某本人。
2.程序问题不影响实体认定:陈某曾于2020年申请撤销登记,市监局作出撤销决定后因鉴定机构资质问题被另案判决撤销,本次诉讼提交了合法鉴定报告,未超起诉期限。
3.登记行为违法: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符合《行政许可法》第69条撤销情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市监局2018年1月16日将陈某登记为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的行政行为;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市监局承担。
行政法视角
登记机关审查义务边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9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事登记机关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但! 当虚假材料足以否定登记基础(如签名、身份证均系伪造),且当事人无真实意思表示时,法院仍应撤销登记(《行政许可法》第69条)。
本案胜诉关键:笔迹鉴定+身份证挂失记录形成证据链,证明冒名事实;
程序瑕疵补救:首次撤销登记被推翻后,重新鉴定并起诉未超期限(《行诉解释》第65条)。
警示意义:
“形式审查≠免责盾牌!”
登记机关虽无实质审查义务,但对肉眼可辨的瑕疵(如新旧身份证有效期明显不符)应提高注意义务。公民发现身份被冒用,需第一时间保留挂失凭证,并通过司法鉴定固定证据。
注:本文分析基于裁判要旨提炼,不构成法律建议。个案需结合证据及时效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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